
上海市奉賢區生態環境局與張某新、童某勇、王某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一)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本案系人民法院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由國家規定的機關委托修復生態環境,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認定生態修復刻不容緩而侵權人客觀上無法履行修復義務的,行政機關有權委托他人進行修復,并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直接主張費用賠償,既有力推動了生態環境修復,也為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環境污染糾紛案件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了參考借鑒。
(二)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始,張某新、童某勇合伙進行電鍍作業,含鎳廢液直接排入廠房內滲坑。后王某平向張某新承租案涉場地部分廠房,亦進行電鍍作業,含鎳廢液也直接排入滲坑。2018年12月左右,兩家電鍍作坊雇人在廠房內挖了一口滲井后,含鎳廢液均通過滲井排放。2019年4月,上海市奉賢區環境監測站檢測發現滲井內鎳濃度超標,嚴重污染環境。奉城鎮人民政府遂委托他人對鎳污染河水和案涉場地電鍍廢液進行應急處置,并開展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生態環境修復、環境監理、修復后效果評估等工作。相關刑事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張某新、童某勇及案外人宋某軍有期徒刑,王某平在逃。經奉賢區人民政府指定,奉賢區生態環境局啟動本案的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因與被告磋商無果,奉賢區生態環境局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應急處置費、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招標代理費、修復工程費、環境監理費、修復效果評估費等費用共計6712571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支持起訴。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國家規定的機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涉案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空白溯及原則,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法院判決三被告共賠償原告奉賢區生態環境局應急處置費、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招標代理費、修復工程費、環境監理費、修復效果評估費等費用共計6712571元,其中張某新、童某勇連帶賠償上述金額的50%,王某平賠償上述金額的50%。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